輔 仁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藏 借 閱 遺 失 損 毀 處 理 辦 法

92.9.24 九十二學年度圖書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

一、

輔仁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處理館藏資料借閱遺失損毀賠償,依據圖書館閱覽借書規則第九條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

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,如發生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時,應以同一版本資料賠償之。無法購買同一版本時,得徵求本館同意後,以新版本資料賠償之,賠償資料後並需加收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。

三、

為維護本校公共財物及確保閱覽者之權益,借閱人在無法購得新書賠償時,得以現金賠償之,其計算方式如下:

1. 可查得價格者(基價者乘以五十五倍核計),以其三倍價格賠償之。

2. 無法查得價格者得以面數計算,中文書每面以新台幣二元計,外文書每面以新台幣十元計,不滿一百面者以一百面計之。

3. 大陸書籍每面以新台幣二元計。

四、 

整套書之單冊無定價者,以套書之定價均分,核計每冊之單價,再依單價之三倍數,計算賠償。

五、

期刊無法購買同一卷(期)賠償時,計算方式如下:

1. 以現行期刊訂費之五倍賠償,單期價為年訂費除以期數核計之。

2. 目前已停刊者,依館藏該期刊最新一卷期之年訂費五倍賠償之。

六、

非書資料無法購得原資料賠償時。

1. 可查得價格者(基價者乘以五十五倍核計),以其三倍價格賠償之。

2. 無法查得價格者,依館方估定價格三倍賠償之。

七、

訂購資料賠償手續,應完成之時限(寬限期)如下:

1. 國內出版品:於掛失後十五天內。

2. 國外出版品:於掛失後九十天內。

寬限期內不加收罰款;掛失前已逾期,或超過寬限期辦理者,視同借書逾期,依據圖書館閱覽借書規則第七條,加計逾期罰款。

八、

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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