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 |
為維護師生使用本校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資源之權益,提升圖書館營運之效率,特訂定本規則。 |
| 二、 |
本館館藏資料,以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為原則;但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機關或個人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使用。 |
| 三、 |
凡本校學生憑學生證、教職員工及其他具借閱資格者憑服務證或閱覽證,親自辦理借書手續。 |
| 四、 |
持證人如有遺失前述證件,應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,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。未依前述情況辦理,致本館書刊蒙受損失,由持證人負責損壞賠償。 |
| 五、 |
本館所藏下列資料,僅限館內閱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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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參考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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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期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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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教師指定用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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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其他特殊資料(如地圖、掛圖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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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各款資料因教學特殊需求,得申請借閱,限四小時內歸還(未開館日順延)。 |
| 六、 |
借閱冊數及期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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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大學部學生借閱總數,以十冊為限,借期為14日;無人預約時,借閱人得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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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研究生借閱總數,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為28日;無人預約時,借閱人得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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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研究生自入學第二年起,因撰寫學位論文之需,經申請認證,得辦理延長借書。借閱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為60日;無人預約時,借閱人得予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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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本校教師借閱總數,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為120日,無人預約時,借閱人得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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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本校職員工借閱總數,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為28日;無人預約時,借閱人得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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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教師以其研究計畫專案經費購買之圖書,得辦理「專案借書」,借期至該計畫結束為止,不受前列冊數、借期之限制。 |
| 七、 |
借用館藏資料須在期限以內歸還。如有逾期,應繳納以下罰款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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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圖書每冊每日新台幣二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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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限館內使用之資料(如:參考書、期刊、教師指定用書)因教學特殊需求借出,逾時歸還者,每冊每小時新台幣五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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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非書資料每件每日新台幣十元。 |
| 八、 |
逾期罰款者應當場繳納罰款,如因故不能當場繳交者,停止其借閱資料權利。 |
| 九、 |
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,發生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時,應依「館藏借閱遺失損毀處理辦法」辦理。 |
| 十、 |
借出之圖書資料如因盤點、編目、裝訂、預約急用、教師指定用書或其他必要原因時,得隨時要求收回,不受前述借出期限之限制。 |
| 十一、 |
未經辦理借出手續,逕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,依校規處置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。 |
| 十二、 |
教職員工離職,學生畢業、退學或休學,其所借資料,應在離校前悉數歸還。 |
| 十三、 |
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